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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知识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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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知识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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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正当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铺,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介入重大决议计划和选择治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流动,必需遵遵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贸易道德,老实取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家的监视,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符合本法划定的设立前提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划定的设立前提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划定设立公司必需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家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需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需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划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前提。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划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前提。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第十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需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治理职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划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划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由批准。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划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划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划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划定的,不得超过划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需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划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划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划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公司必需保护职工的正当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出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进步职工素质。

          第十八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铺工会流动,维护职工正当权益。

       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流动前提。

       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划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 治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题目,制定重要的规章轨制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划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铺党的流动。

       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流动提供必要前提。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遵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治理职员不得利用其联系关系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背前款划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背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旬日内,哀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划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哀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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