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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广告的法律监管——论述——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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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广告的法律监管——论述——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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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我国药品广告存在的问题 1.大量虚假药品广告充斥着电视、广播及报刊等媒体。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的监测显示,我国药品广告的发展趋势迅猛,已经超过食品、房地产行业,成为各类媒体的最大广告来源,其中就有大量的虚假广告。在现实生活中虚假药品广告的形式多种多样,如擅自加入“根除、药到病除、最先进科学”等用语,或作出“无效退款”、“无毒副作用”等承诺,或者以健康咨询会、健康热线等形式内容却涉及药品名称、产销商名称等来误导消费者尤其是老年患者,还有的则利用消费者对医学会、医药研究所等科研机构的信赖,谎称其药品被相关机构推荐或评定为治疗某类疾病最佳产品等。这些虚假广告让消费者防不胜防,导致我国每年因为虚假药品广告误导而吃错药的人大量存在。 2.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广告或发布的广告与审批的广告内容不符。药品广告的审批是其广告发布必经的1个程序,但是很多药品生产厂家为了谋取暴利而逃避这1程序违法发布药品广告。同事有些媒体也为了获得经济利益而不按规定办事,不认真查验所发布药品广告应有的批准文件,甚至明知未经审批或者所发布的内容与审批内容不符也予以发布,从中谋取高额利益。 2、违法药品广告存在的法律原因 1.违法广告主体的法律责任过轻,违法成本较低。我国《广告法》第37条规定明确了违法广告主体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在实际操作中,这3项责任都很难对违法广告主体形成真正的威慑。如其中行政责任中对规定的“广告费用1倍到5倍的罚款”相对于违法广告主体因违法广告而带来的巨额利润相比实在是“冰山1角”,而且在实践中,违法药品广告刊发或播出后,药商往往会与相应的广告媒介通过伪造低价广告费用来应付工商部门的处罚,这在1定程度上导致部分媒体更加肆无忌惮地发布虚假广告。 2.广告审查制度存在缺陷。我国的广告审查制度分为强制性行政审查和广告经营单位自我审查两种形式,根据《广告法》第34条和《药品管理法》第60条的规定,在广播、电影电视及报纸期刊等媒体上发布药品广告的,需在发布前经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但在实践中,药商往往会在广告审批前准备多个方案,不法药商提交规范版本以取得广告批文,但在发布时套用取得的广审号,而刊登或播出别的与规范版本不符的违法广告以赚取暴利。而同时作为广告经营单位的媒介往往会考虑到自身的经济利益,而放弃严格审查即将刊登或播出的药品广告是否与批准的规范版本1致,使得广告经营单位的自我审查形同虚设,最终导致违法药品广告的刊登或播出。长春户外候车亭广告 3.药品广告监管体制不顺畅。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广告法》的规定,我国的药品广告由两个部门负责监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广告审批,而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负责违法广告的事后查处。这种由不同部门审批管理的体制很难形成有效的监管效果,甚至会导致部门之间因部门利益问题而产生矛盾,导致违法药品广告难以被彻底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