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咨询热线:139-2379-5535
    深圳不正当竞争律师

    全职太太离婚时可以要“工资”吗?商标案例探讨

    当前位置 : 首页 > 商标案例

    全职太太离婚时可以要“工资”吗?商标案例探讨

    * 来源 : * 作者 :
    全职太太离婚时要求给予家务劳动补偿,多次引发关注。那么,全职太太离婚时可以要“工资”吗?民法典对此问题又有怎样的规定呢?   1.民法典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规定   民法典第1千零8十8条规定,夫妻1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1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1方请求补偿,另1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1条是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规定。按照民法权利与义务1致原则,夫妻在照顾老人、子女或配偶,以及为家庭生活便利付出更多时间和精力的1方,离婚时应当享有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家务补偿请求权的成立,需具备下列3个要件:(1)当事人行使权利的时间限于离婚之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离婚后提出,法院1般不予受理;(2)离婚时由当事人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3)提出经济补偿请求以付出较多义务为前提,不考虑双方过错因素,即无论双方对于婚姻破裂是否有过错,付出较多义务1方均可要求补偿。   2.离婚经济补偿的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个案具有特殊性,劳动价值也无法完全客观量化,需结合具体情形予以全面综合考量。1般来讲,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长短。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越长,付出的家务劳动时间越长,则补偿数额也应相应增加;   (2)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多少。比如,照料老人和抚育子女远比洗衣、做饭等投入的体力、精力更多,因此强度较大或复杂的家务劳动应当获得更多的补偿;   (3)家务劳动对家庭贡献的大小。1般来说,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精力越多,越有利于家庭和谐稳定,越有利于家庭财富增加,因此,家务劳动对家庭财富水平提高有益的,也应当作为确定补偿数额的考量因素。   3.法官提醒   家务劳动补偿是对家庭义务付出较多1方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弥补付出1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而失去的自我发展机会,并非简单的家务工作报酬,更不能等同于保姆月薪。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补偿金并非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扣除,而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从应当支付补偿金1方的个人财产中扣除,如此才能充分体现“补偿”的价值。